郑州龙湖一中

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04-01

颁行机关:全总十二届二次执委会议

颁行时间:1994-12-11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是工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契机和突破口,带动工会各项工作,推动自身改革和建设,把工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是工会面临的紧迫而重要的课题。为此,全国总工会十二届二次执委会议作出如下决定。

一、 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劳动法》的重要意义

《劳动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劳动法》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其根本立法宗旨,并贯穿全部法律条文之中,充分体现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有其鲜明的中国特色。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关系发生急剧深刻的变化。《劳动法》从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护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了一系列行为规范,将劳动关系的调整纳入法制轨道,为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

《劳动法》继《工会法》之后,为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赋予更加广泛、具体的权利,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全面推进工会改革和建设,推动工会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加快实现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机会。各级工会必须站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重要意义,自觉地为实现大局服务。贯彻实施《劳动法》必将进一步调动全国各族职工的积极性,更好地以工人阶级主人翁姿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贯彻实施《劳动法》有利于更好地坚持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有利于贯彻党的十四大,十四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握"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全党全国工作大局,进一步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有利于深化企业改革,推动政企分开,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总之,有利于在党的领导下,更好地坚持和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保护和调动亿万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在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中发挥更大作用。

各级工会必须善于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认识自己、加强自己、提高自己,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契机,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会工作和自身改革与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把工会工作推向前进。

二、 切实履行工会在贯彻实施《劳动法》中的重要职责

《劳动法》的内容十分丰富,必须全面贯彻实施。从工会来讲,应加强规划,突出重点。当前要首先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组建工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参加和组织工会是《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职工的神圣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工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首先必须维护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把广大职工吸引和组织到工会中来。当前,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组建步伐,是工会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下硬任务,突破重点,带动全面,尽快取得实效。同时,大力推进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以点带面,逐步推开。要建立健全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小型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工会组织。以此为〈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打好组织基础。

在已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中,职工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对未组建工会的,上级工会要根据职工的意愿,深入企业帮助组建。要建立工会组建情况通报制度。要认真落实法律赋予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对阻挠组建工会的违法行为,要进行斗争。

——凡新开办外商投资企业,谈判签约应包括企业职工组建工会的内容,并将其写入企业章程,做到在筹建企业的同时筹建工会,在企业投产的同时成立工会。总结推广企业谈判签约、筹建、开业投产过程中同步组建工会的经验,并形成制度。

——上级工会应当检查、指导和帮助企业组建工会。经济特区、开发区、工业区及外商投资、私营和乡镇企业较多的市县工会,必须把组建工会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加强宣传和调查研究,认真规划,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力求近期有突破性进展。要抓好外商投资、私营和乡镇企业较多的乡镇成立工会的工作。要把外商投资、私营和乡镇企业工会组建率和职工人会率,作为考核工会组织与工会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

——加强对外商投资、私营和乡镇企业职工的工人阶级意识教育。充分发挥已建企业工会的示范作用,不断提高基层王会工作水平。加强对外商投资、私营和乡镇企业工会干部的培训。

(二)民主管理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是《劳动法》赋予职工的民主权利。

——民主管理是职工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企业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从企业实际出发,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制度加以保障。

——国有企业要坚持和完善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落实其各项职权。同时,注意积极探索不同所有制、不同经营方式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新的实现形式和途径,并逐步加以规范,形成制度。

——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由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管理,但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作保障。

——小型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要依法保障职工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和工会组织正常活动的开展,并以班组民主管理会或工会小组会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加强民主监督。

——城镇和乡村集体企业必须贯彻《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村集体企业条例》,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股份合作制企业参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采取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外商投资和私营企业,应建立职工参与制度,通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建立协商谈判制度等多种形式实行职工参与。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继续坚持并逐步完善。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应选举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和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以国有资产为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有工会主席和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参加公司监事会、董事会的职工代表,应由公司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设立职工内部股的公司,可根据职工自愿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职工持股会或职工合股基金会。

——全国总工会和各地方、产业工会,要积极参加与《劳动法》配套的《社会救济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劳动保护法》、《工资法》等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参与贯彻《劳动法》实施办法的立法工作。在国家、地方制定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政策措施时,工会要积极搞好超前性调查研究,主动提出建议。

(三)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工会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宣传教育,积极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好劳动合同,主动配合用人单位妥善处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一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充分认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为职工提供切实的指导和帮助;主动参与劳动部门关于劳动合同范本的制定,企业劳动合同文本必须严格按劳动部门提出的范本加以规范,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要求;企业上岗合同不能代替劳动合同;职工和企业都是劳动关系的主体,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坚待依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监督企业和教育职工履行劳动合同,阻止和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防止无效劳动合同,坚决反对通过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妥善处理国有企业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问题。鉴于目前不少企业两种用工制度并存,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对大量固定工转为合同制工,应从有利于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出发,视条件分步实施,力求在多数理解的基础上进行。对工龄长的职工、女职工和老、弱、病职工,应建议地方政府在制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步骤时,采取保护措施。

——严格界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标准,以防止企业随意裁员。企业生产经营的"严重困难"不能由用人单位自行认定,应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政府经济综合部门共同研究,严格界定。对被裁减员工,应根据企业经济状况和职工的劳动服务年限、岗位、技能等情况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工会和职工与企业对裁员意见不一致时,应按集体劳动争议处理。企业裁减人员的岗位应规定不得再录用新工人,不得让职工加班加点;6个月内录用人员应优先考虑被裁减的人员。困难企业的工会要发动职工共渡难关,努力做到在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情况下,使企业渡过经济上的困难。企业破产,工会要积极参与职工安置工作,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协商谈判

暂就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是《劳动法》赋予工会和职工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是建立和调整劳动关系的新机制。

——协商谈判应当作为一项制度在企业中确定下来,不管企业所有制如何都应实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协商谈判既有共性问题,也有各自特点,要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制度与规范。企业所有制不同,协商谈判的内容和重点,可以有所不同。

——针对外商技资和私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受侵犯的问题,必须在加快组建工会步伐的同时,从快建立起协商谈判的机制。工会要就劳动标准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人身权利等问题,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谈判并达成协议,以实现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和维护。

——协商谈判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即协商谈判的内容、程序等必须依据《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平等合作的原则,即协商谈判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本着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协商谈判双方应尊重和考虑对方的意见,努力协商达成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即协商谈判达成的协议必须既要明确当事人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又要明确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利益兼顾的原则,即协商谈判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考虑和处理问题,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 一一协商谈判主要在企业层次进行,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举行地区和行业性集体协商。企业和职工是集体协商的平等主体,双方参加协商的人数应当对等。

——协商谈判的内容必须依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协商谈判的内容可以比较全面,也可以只是某个方面的问题。协商谈判达成的协议要向职工通报。

——协商谈判的时间和程序双方应事先商定。一般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时双方可临时约定。协商谈判的程序主要应包括:协商谈判的准备、协商谈判的日程与主持、协商谈判的内容和协议起草、协议草案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协议的签字、协议的报送和备案与公布、协议的解约和纠纷处理等。

——用人单位应为参加协商谈判的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进行调查研究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不得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和歧视。上级工会要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搞好协商谈判工作、协助有关方面处理协商谈判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五)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签订集体合同是协商谈判的结果。〈劳动法〉赋予职工的各项权利。应通过签订集体合同来保障。

——签订集体合同遵循的原则与协商谈判原则相同。签订集体合同目的,是为了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增进双方的合作,共谋企业的发展。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应注意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分层次、有步骤地在所有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当前,要把外商投资和私营企业作为推行集体合同的重点,必须在抓好组建工会的同时加快推行;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要把集体合同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其他国有企业已经实行双保(共保)合同的,要依据〈劳动法〉,借鉴以往的经验,在实践中继续探索,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提高。向建立集体合同制度方向发展。

——集体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应享有的权利和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遵守劳动纪律等方面应履行的义务。企业情况不同,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和重点可以有所侧重。

——工会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其法律身份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工会主席兼任其他行政职务的,在协商谈判和签约时,必须明确其代表职工的身份。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尽快把工会组建起来,在尚未建立工会之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代表,并推举首席代表作为集体合同的签字人。集体合同签订后,在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时,应抄报上级工会。

——上级工会要加强对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帮助和指导,积极参与制定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认真解决在推行集体合同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六)劳动标准

《劳动法》确定的一系列基本劳动标准,是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和法律依据。这些劳动标准是基本的标准。工会要推动和监督用人单位认真执行。

——工会要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标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同违反劳动标准的行为进行斗争。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国家、地方和用人单位确定具体劳动标准的工作。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当前要突出对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标准的制订和监督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会要积极参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凡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会要督促企业及时调整。凡借最低工资标准压低职工工资的,工会应会同有关方面促其纠正。对无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则应要求用人单位立即纠正并缴纳滞纳金,给职工以经济补偿;对情节严重的,要支持和帮助职工提请仲裁和诉讼。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企业,应设法筹资给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企业工会应通过集体协商和召开职代会等多种形式,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和调整机制。

——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因行业特点不能执行的,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因生产需要临时加班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延长工作时间和应付报酬必须严格按〈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工会要参与劳动定额和劳动报酬的确定,并严格监督企业执行。对严重加班点、影响职工身心健康的行为,工会要督促企业立即纠正,必要时应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工会支持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助。工会坚持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险费用应由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合理负担,推动劳动保险社会化。工会要监督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参加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加强对各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群众性监督。推动有关部门建立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通报制度,定期向工会和职工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坚决纠正随意挪用保险基金的行为。要推动企业建立补充保险,倡导职工个人储蓄保险,搞好职工互助补充保险。

(七)劳动安全卫生

维护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是〈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工会的重要职责。各级工会要认真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搞好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县以上各级工会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劳动保护"源头"参与工作,注重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制定的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劳动保护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安全生产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企业工会要参加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计划、措施的制定,针对本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坚决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和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作斗争。

——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要加强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严格遵守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改、扩建工程"三同时"审查验收,对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改正。凡没有工会参加审查验收的项目不得技产,已投产的要及时补审验收。不论对哪类企业,凡非法阻挠工会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工会要依法力争并会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纠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加强对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要对伤亡事故的结案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严格把关;对瞒报、漏报伤亡事故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会要会同有关方面予以查处。加强工会系统对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分析工作,全面掌握安全生产状况,有针对性地向有关方面提出控制发生各类职业危害的建议和措施。

——加强群众性劳动保护队伍建设,继续贯彻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三个条例"。加强对监督检查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提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的素质。

(八)职工教育

《劳动法》赋予职工接受职工技能培训的权利。工会要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职工素质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积极推动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推动各级政府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继续增加教育和科技投入。

——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配合劳动部门和用人单位,开展符合职工意愿和适应企业与市场需要的职业培训,搞好工会承担的各种职业培训技能考核工作。

——发挥工会自身特点和优势,办好工会各级各类职工学校,加强基层工会职业培训机构建设,重点搞好职工岗位培训、各种技能培训和就业转岗培训。

——帮助职工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有关科技知识,组织职工开展读书自学、岗位练兵等各种形式的"促学"、"助学"活动,鼓励职工立足岗位、自学成才,努力提高职工素质和就业能力。

——教育和帮助职工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不断增强主人翁责任感。

(九)劳动争议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是〈劳动法〉赋予职工和工会的重要权利,必须依法得到保障。

——工会调解劳动争议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依法参与预防、调解、仲裁、诉讼等劳动争议处理的全过程,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尚未建立的,应加快建立。已经建立的,应不断健全完善其组织和工作制度。工会代表要依法承担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坚持劳动争议仲裁的三方原则,发挥工会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的作用。应进一步完善三方原则制度,不仅在仲裁委员会,而且在仲裁庭组成上也应实行三方原则,进一步扩大和充实工会兼职仲裁员队伍,并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切实发挥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作用。

——学会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工会的立场依然是代表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对职工群众的合理要求予以支持,督促有关方面解决;对过高过急和一时难以实现的,要耐心解释并督促用人单位尽量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不合理的要耐心说服;对别有用心的人,要旗帜鲜明地予以揭露。教育和引导职工学会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和解决问题。

(十)法律监督

《劳动法》赋予各级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的重要职责。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是保证《劳动法》贯彻实施的重要环节。

——强化工会在劳动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监督工作。各级工会要敢于依法行使监督权。推动和督促企业行政清理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企业规章制度。

——建立职工民主监督制度和网络,依靠职工搞好《劳动法》的执法监督。组织职工积极参与《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支持职工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逐步形成自下而上的群众性执法监督机制,并与自上而下的监督结合起来。

——群众性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督促用人单位限期解决。到期不解决的,及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处理。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工会的报刊等文化宣传阵地,要经常反映职工群众的呼声,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典型事例予以披露。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发生重大问题而有关方面又不认真处理、改正的,工会要通过法律程序提请诉讼,努力推动社会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局面。

三、 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契机和突破口,推动工会改革和建设。

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建设与党的建设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党的四中全会对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提出了要求,也为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提供了机遇,指明了方向。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契机和突破口,推动工会改革和建设,与四中全会的精神是一致的。我们必须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把加强工会建设与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要求联系起来,抓住机通,切实把加强工会改革和建设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

贯彻实施《劳动法》,不是工会某个职能部门的一项具体业务,而是涉及工会性质、地位、作用、任务以及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加快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的全局性工作。《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与工会组织的性质、社会职能是一致的。《劳动法》中的许多规定涉及工会的基本问题。工会改革涉及方方面面。工会改革和建设,不仅要从认识上、理论上提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有一个通盘的规划和安排,而且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实际需要去不断推进。如果在制度上、体制上、机构上、业务上跟《劳动法》的要求不吻合,那就是最现实的自身改革的内容;如果在方法上、作风上、人员素质上不适应《劳动法》要求的二那就是最现实的自身建设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各级工会必须把贯彻实施《劳动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来抓,并以此为突破口,推进工会自身的改革和建设,努力实现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把工会建设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的、能够带领职工群众为实现党的任务英勇奋斗的、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坚强的、深受广大职工信赖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一)必须明确把贯彻实施《劳动法》作为推进工会改革和建设突破口的思路。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工会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做的工作很多,如果事元巨细,分散人力、物力,工作水平就无法提高。要有所突破和创新,就必须善于以改革精神抓主要矛盾。在工会工作思路上,要确立抓住重点,以点带面,推进全盘工作的思想。《劳动法》赋予工会广泛的权利,也加重了工会的社会责任。搞好《劳动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可以把包括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在内的各项工作都带动起来。因此,必须统筹规划,集中力量,形成合力,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上下功夫,努力取得实效。

要把贯彻实施《劳动法》放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中去认识和把握,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开展工作,着力于保护、引导和电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工会的改革和建设,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努力把党的主张和方针政策变为职工群众的自觉行动;坚持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两个维护"的统一,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坚持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努力为职工说话办事;坚持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各级工会都要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同时,面向发展市场经济带来的新情况,着力于创新,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工作思路。

(二)必须明确工会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代表和维护者的身份工会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的主要手段是维护。

通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积极完成党和政府提出的各项任务。维护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就是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劳动法》明确规定工会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既是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格局日益清晰化的客观趋势,是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也是广大职工群众的迫切要求和愿望。要清醒地认识到,工会的主要危险是脱离职工群众。为此,工会组织在全面履行各项社会职能时,要加大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力度,在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参与劳动争议的调处,加强群众性法律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三)必须改革和完善工会的组织体制。

工会工作要想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围绕中心、抓住重点、取得成效,就必须在组织体制和工作格局上进行改革,以保证重点工作的开展和各项职能的履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格局加速形成,劳动关系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工会工作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要害在于不适应调整日益复杂化的劳动关系的需要。为此,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必须"收拢五指,形成拳头",集中力量抓重点工作,认真行使《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工会的各项权利,切实加大调整劳动关系的力度,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改革和建设的重点在工会领导机关。《劳动法》实施范围主要在基层特别是企业,调整的内容主要是企业的劳动关系。因此,各级工会一定要把工作重点切实放在基层,加强对基层贯彻实施《劳动法》的组织、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搞好对基层工会的服务;抓好外商投资、私营和乡镇企业的工会工作,要求工会领导机关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集中地区的工会领导机关,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贯彻实施《劳动法》是工会带全局性的大事,需要有关部门把这项工作统管起来;贯彻实施《劳动法》要加快制定有关配套法律法规,要求工会领导机关搞好"源头"参与,加强群众性执法监督网络、体系和队伍建设,通过多种途径,为基层工会提供理论、政策和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努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这既是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推动工会改革和建设的实际内容。

(四)必须转变工会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方式。

各级工会要不断研究和探索改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运行机制。其核心是如何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做到上级工会更好地为下级工会服务,工会组织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是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依法调整劳动关系的新的工作机制。各级工会必须高度重视,大胆实践,总结和积累经验。地方和产业工会应就职工普遍关心和地方与产业的特殊问题,加强与同级政府和行政部门的联系,通过联席会议、座谈会和参与决策机构、工作机构等,积极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畅通民主渠道,搞好参政议政,充分发挥工会的社会调节用。工会活动的开展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基层为主,职工为主,坚持职工业余和自愿的原则,要善于依靠"专兼群"相结合的工会工作者队伍和工会积极分子开展工作。要研究解决并保证兼职工会干部必要的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要根据职工的意愿和要求确定工会工作的内容,减少自上而下的大型统一活动。工会活动应坚持创新求实,尽量采取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讲求质量和效果。

(五)必须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把工会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市场经济是以法制为规范的经济。依法办事、依法维护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劳动法》、《工会法》、《企业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会的性质、任务、活动内容和工作方式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必须学会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护《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并以此作为衡量工会是否脱离职工群众的主要标准。贯彻实施《劳动法》,基层工会特别是企业工会肩负着繁重的任务。上级工会要积极支持基层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切实保护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大胆探索并努力形成保护基层工会和工会干部的有效机制,注意研究基层工会主席任职期间不被辞退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

(六)必须努力提高工会干部素质。

搞好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是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的关键。贯彻实施《劳动法》,各级工会干部必须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危机感。要坚持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武装头脑和指导工作,努力提高运用理论武器正确把握大局和妥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履行《劳动法》、《劳动法》赋予工会的职责,就必须加强干部培训,努力学习市场经济知识和法律知识,学习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知识,提高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的能力;就必须加强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工会内党组织的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积极培养和大胆选拔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中青年干部担任各级工会领导职务,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全局观念、热爱工会工作、敢于为群众说话、组织业务能力强、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干部队伍。

四、 切实加强领导,推动《劳动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各级工会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努力抓好抓实。

(一)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工具和宣传教育阵地的作用,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高潮工会的报刊、文化宫、俱乐部、院校,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劳动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并积极争取和推动社会新闻媒介搞好宣传工作,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特别注意做好对外商投资和私营企业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引导和帮助广大职工懂得《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不仅要知道其内容,而且要自觉履行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要抓好职工代表的培训,提高他们依法开展工作的本领,并通过他们来带动广大职工的学习。

(二)认真抓好工会干部的学习。各级工会都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工会干部认真学习《劳动法》,使广大工会干部充分认识其意义、内容、赋予工会的各项权利,承担起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要采取培训班、研讨班等各种形式,培训骨干。各级工会干部要带头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并组织带动职工群众的学习,向职工做好宣传、讲解工作。

(三)加强领导,把《劳动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切实纳为工会重点工作 各级工会必须形成贯彻实施《劳动法》的组织领导体系,工会主席务必亲自抓,并建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领导小组,集中和协调各部门的力量,制定规范,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工会领导机关的各个部门和各产业工会,都要围绕《劳动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加强调查研究,努力做好工作。要积极参与地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步骤和《劳动法》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企业工会要积极推动企业制定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具体措施和建立与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与应履行的劳动义务。

(四)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方面一道搞好《劳动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学习宣传贯彻《劳动法》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各级工会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与劳动行政部门紧密配合,加强与同级人大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密切联系与合作,使《劳动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深入、持久、扎实地开展下去,进一步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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